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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014309260/2013-00089 信息分类: 政府办公室文件, 民政、扶贫、救灾,其他,通知
发布机构: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: 2013-04-18
文号: 灌政办发〔2013〕22号 关键字:
内容概述:

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财政补助对象进行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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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各有关部门
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,准确掌握2013年度全县各类享受财政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,及时做好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已故人员的清理工作,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经县政府研究,决定对全县享受各类财政补助对象的基础信息进行核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核查时间和范围
1.核查时间: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。
2.核查范围:2013年4月30日前享受各类财政补助的对象
具体包括: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,包括分散供养对象和集中供养对象;优抚对象,包括三属、伤残军人、在乡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军人、参战涉核军人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、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;遗孀定补人员;40%工资精简退职人员;5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;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;宗教、起义投诚人员;城乡低保对象;享受“尊老金”的80周岁以上老人;建国前农村老党员;农村离任村干部;享受政府补贴的乡村医生;享受生活补助的企业特困职工;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老人;纳入农民失地补偿的,男性满60周岁、女性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。
二、核查职责
(一)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补助对象类别,负责牵头指导各乡镇开展核查工作,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、工作流程,对各乡镇上报的各类补助对象年检情况抽查面不低于20%。核查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,对已死亡的补助对象立即停发财政补助资金,对错发的补助对象立即进行纠正,及时查明原因。对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核查的补助对象,暂停发放财政补助资金,直至核查合格后再恢复发放。
(二)各乡镇要按照规定流程组织实施,对各类财政补助对象的核查工作要实行乡镇主要领导负责制,落实具体责任人,并给予足够的人力、财力、时间保障,切实做到时间统一、标准统一、政策统一,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各类财政补助对象的核查工作。各类核查登记表格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、加盖公章后,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至县各有关部门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。财政补助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,开展各类财政补助对象的核查工作是准确发放补助资金、动态管理补助对象的必然要求。各类财政补助对象群体特殊,在全县范围内分布广泛,各乡镇、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、电视、手机等多种媒体积极将财政补助政策、核查工作要求等内容宣传到位,要加强部门配合,加快工作进度,确保高质量完成核查任务。
(二)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。此次财政补助对象核查工作重点和关键在乡镇,涉及县委组织部、县民政局、县老龄委、县人社局、县卫生局、县财政局、县监察局等多个单位和部门。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,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,明确职责和要求,对各类财政补助对象要逐户进行信息核查,确保不错、不重、不漏,核查结果要在村(居委会、社区)显著位置公示7天以上,广泛接受群众监督
(三)严肃纪律,落实责任。各乡镇、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谁核查、谁签字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。对核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,要认真对照各项补助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;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并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,要统一进行核减、上报;对清查工作不力、有问题不及时整改的,将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;对在核查工作中违规办理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,将根据情节轻重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特此通知。